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通过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我国广大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表彰在人工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科技突破、贡献卓著的先进代表人物,推进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国智能科学技术产学研合作的战略步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由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国家级学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发起,得到我国智能科学研究开拓者和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吴文俊院士的支持,由国际知名IT企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牵头捐资,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奖励资金
第二条 管理机构
报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按照《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章程》和国家相关法规,实施本项奖励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中兴通讯指派一名代表兼任奖励办联络主管,负责沟通协调相应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奖励办的运营经费及所设奖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捐资;
(二)接受国内外相关领域、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奖励办运营经费包括:颁发奖项奖金、专家评审费、新闻宣传费及与申报相关的办公经费和专职办公人员工资等。
奖励办负责对设奖资金进行管理,每年向捐资者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报告设奖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第四条 应遵守的法律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工作和设奖资金运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
第三章 奖项、额度和申报范围
第五条 奖项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设立以下3项奖励: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
(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其中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个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第六条 奖励名额和奖金
每年颁授奖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其中,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每年不超过1人,奖金5万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一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二等奖奖金5千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三等奖奖金3千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金2万元人民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的申报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各地方人工智能学会;
(二)从事智能科学技术教学与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
(三)从事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研发、生产、应用、推广的企业和机构;
(四)两院院士1人、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3人联名推荐、学会会士1人。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评奖条件
第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对推动我国智能科学理论、创新技术发展有杰出贡献;
(二)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智能机器人及智能系统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应用成绩卓著;
(四)在我国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超过5年。
第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杰出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智能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多项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准学术成就者;
(二)在智能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攀登当今科技高峰,领先世界先进水平者。
第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发现、发明和科技创新成果完成人。
第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智能产品品牌,推进中国智能产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项目完成人。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补充条款
(一)对已经去世的候选人不予授奖;
(二)获得过创新奖的,经再次推荐,评审后符合成就奖条件者,可授予成就奖;
(三)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技奖励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从全国范围推荐(可邀请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十五条 奖励办是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奖项申报和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概不参与所设奖项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确定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选送推荐评审的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建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每年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由奖励办从专家库中按一定规则遴选专家,并报理事长审定后,成为当年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成员经过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参与评审工作。
评委会成员一般由11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不少于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会成员包含适量海外学者。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
(四)当年参评奖项的完成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第十九条 评委会成员和奖励办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内容。如擅自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日期后,组织对申报奖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和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专家组的专家由奖励办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从专家库中遴选确定。
(三)评委会以会议答辩形式组织对初评产生的候选奖项进行终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人或项目。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一等奖候选人,获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为获奖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获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为获奖项目。其中,除成就奖外,二、三等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定获奖人名额时,适当考虑奖种、学科和区域之间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
(一)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在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网站发布评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若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真实身份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联系方法,否则不予受理。
(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四)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者协助。推荐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奖励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五)奖励办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形成意见后报评委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六)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推荐者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重新评审。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评选结果揭晓前,须征求获奖人本人意愿,并将评奖结果及相关奖项评审过程文件通知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捐资方(评委会、奖励办工作人员和捐资方均有义务保守评奖秘密)。
第二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举行一次颁奖仪式,由评委会安排相关领导/专家和捐资方代表共同向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评定奖励等级。
(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确认,并邀请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等单位领导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获奖证书由评委会签发;获奖证书印有“设奖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字样和相关印章。
(四)颁奖典礼及奖金发放时限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完成。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每年出版一期或多期出版物,介绍获奖人及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设奖单位和捐资单位当年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由评委会成员审定,奖励办负责出版发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每年举办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组织专家及获奖人代表介绍其学术成就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进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组织评委会每年召开例会一次,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研究和决定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2013年6月24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