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国智能科学技术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智能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智能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社证字第0218号),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简称“吴文俊智能科技奖”)。
第三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颁奖资金由企业等社会组织或个人赞助。
第四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智能科技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每年评奖申报情况,聘请智能、信息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办公室(简称“奖励办”)。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处理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奖励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智能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三)智能机器人及智能系统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应用成绩卓著;
(四)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提名,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由理事长任命;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由主任委员任命。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且至少与上年有半数以上专家不同。
第九条 奖励办负责吴文俊智能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评奖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从专家库遴选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报学会理事长同意;评审会议会务工作;收集对评奖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奖励资金的管理,每年向学会常务理事会和捐资人报告奖励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方面的审计;学会交办的其他评奖相关事宜。
奖励办的运营经费包括:颁发奖项奖金、专家评审费、新闻宣传费及与申报相关的办公经费和专职办公人员工资等。奖励办的运营经费由学会统筹解决。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对推动我国智能科学理论、智能化建设、创新技术发展有杰出贡献;
(二)智能机器人及智能系统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应用成绩卓著;
(三)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智能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取得过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准学术成就者;
(四)在智能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智能科学战略、政策、规划、标准、信息、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取得重大科技突破,并在实践应用中居国内外先进水平者。
第十一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每年评审和颁奖一次,奖项设有: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其中,成就奖和创新奖主要奖励个人,进步奖主要奖励项目。
成就奖获奖者每年不超过1名。成就奖授予在智能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连续性、多方面、系统性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者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智能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多项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准学术成就者。
创新奖和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智能科学管理改革和智能科技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智能科学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智能科技发展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智能科技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智能科学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智能科技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二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下发申报项目通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同时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颁奖大会。
第十三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成果由下述单位、机构或个人推荐:从事智能科学技术研究的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从事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研发、生产、应用、推广的企业和机构;地方人工智能学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与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的两院院士1人、学会常务理事3人联名或学会会士1人。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创新奖和进步奖候选成果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智能产品或工艺性研究的成果,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成果,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有异议者不得作为候选推荐;已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创新奖和进步奖候选推荐,申报成就奖者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推荐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必须经被推荐人及其所属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简称“推荐书”)。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财务报表或销售合同,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机构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和个人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和个人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奖励办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奖励办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申报成就奖的项目不受此限);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二十一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智能技术类研究项目和智能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人或项目。
评委会成员一般由11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不少于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会成员包含适量海外学者。
(一)智能科学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智能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智能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智能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智能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智能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
3.对智能决策科学化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
7.智能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创新奖一等奖候选人,获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为获奖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获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为获奖项目。其中,除成就奖外,二、三等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当年参评奖项的完成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各评审委员和奖励办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如擅自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启动时间为上一年度颁奖典礼结束至当年度正式组织评审会,包含通知申报、形式审查、网络初评、专家初审、现场答辩、评委会终审、结果公示、颁奖典礼。
第二十五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原则上不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五、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站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超过3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异议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奖励办。
第二十九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吴文俊智能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裁定。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办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获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六、授奖
第三十条 对获得当年度吴文俊智能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和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颁奖典礼及奖金发放时限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吴文俊智能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吴文俊智能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应择优推荐已获得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获奖项目。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申报奖励所在单位和媒体通报,并在3年内不准申报吴文俊智能科技奖。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吴文俊智能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2013年6月24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